「聲響╱視象警報系統」指

輔助出口指示牌及火警警報裝置的設備。如遇火警,系統便會.動,以聲響╱視象指示安全逃生的方向。

「自動.動裝置」指
門、捲閘、防火閘、防火幕、屋頂排煙口等建築組件以及火警時自動控制上述組件開關的裝置。

「不含水的滅火劑自動固定裝置」指
一套由氣樽、喉管、開關掣及輸氣點組成的系統,可自動偵測火警並利用惰性滅火劑即時救火及發出警報(如保護電力設備的二氧化碳系統)。

「用水作滅火劑的自動固定裝置」指
一套由供水、水泵、喉管、開關掣及輸水點組成的系統,可自動偵測火警並利用水立即救火及發出警報。這套裝置亦可配合消防花灑、水簾、集水花灑或噴水系統使用。

「集水花灑系統」指
發生火警時可迅速而有效地向面積廣闊的火場射水的系統。

「水簾系統」指

用水噴灑成簾幕狀以防止火焰蔓延至大廈內部及外牆及╱或大洞口的系統。

「塵埃偵測系統」指
設計用來警報塵埃濃度達到有潛在爆炸危險的設備。

「機械式排煙系統」指
可從指定的隔火間抽去濃煙及燃燒產生的物質,並供應新鮮空氣,令煙霧層以下維持特定無煙地帶的機械通風系統。

「應急發電機」指
發電量足夠並為各項必要服務供電的發電機。

「應急照明系統」指

安裝在樓宇內方便緊急時提供足夠照明並指示出口路線的人工照明系統。

「出口指示牌」指
指示經認可出口路線的固定發光指示牌。

「火警警報系統」指
設計用作警報火警的手動系統。

「消防控制中心」指
樓宇╱綜合樓宇內裝有信號板、控制桿、終端機等消防安全系統的間隔(位於地面,可直接通往空地及行車道)。

「火警偵測系統」指
設計用作自動偵測煙霧、熱力、燃燒產生的物質或火焰並加以警報的系統。

「消防栓╱喉轆系統」指
樓宇內安裝的喉管、水缸、水泵、消防出水口及╱或喉轆;可隨時射出水柱到樓宇內任何部分以便救火。

「消防升降機」指
設計及安裝供消防員在火警時使用的升降機。

「救援樓梯」指
包括走火樓梯及消防升降機的樓梯。

「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指
製造、使用或設計用作熄滅、撲救、防止或控制火警的獨立自動固定消防器具;例如安裝在危險品倉庫的噴灑器。

「固定泡沫系統」指

由製泡機、喉管、開關掣、噴嘴或澆注器組合而成,並可自動操作,把製成的泡沫噴到火場中心的系統。

「氣體偵測系統」指
設計用來警報周圍存有潛在危險濃度的有害、有毒、刺激或易燃蒸氣╱氣體的裝置。

「氣體排放系統」指
可排去因機房正常操作或進行工程而在樓宇內產生的易燃蒸氣╱氣體的電力╱機械操作系
統。

「認可的人手操作手提器具」指
生產、使用或設計作為獨立的滅火、救火、防火或控制火勢的用具,例如盛有水劑、泡沫、惰性氣體或任何化學劑的滅火筒、滅火氈及沙桶。

「樓梯增壓」指
藉保持樓梯周圍氣壓高於樓宇鄰近部分阻止煙霧進入,令樓梯免受煙霧影響的系統。需要增壓的樓梯的數目由地庫的立體空間決定,在某些情況下亦根據以下列表視乎樓宇本身而定;惟需增壓的樓梯的數目不得超過走火通道守則規定的數目。

「裝有固定水泵的環形水管系統」指
在固定距離裝有輸水口而水泵經常注滿水的系統,作用是在輸水時加壓。

「花灑系統」指
利用起火地點╱或附近地點安裝的花灑頭(偵測裝置) 灑水並會響起警報的系統。

「靜態式排煙系統」指
利用空氣自然流動的原理,藉.貯煙庫、局部喉管、固定的牆洞及╱或自動開.的窗口、屏板或由煙霧偵測器.動的外露氣窗,把煙霧及燃燒產生的物質排離指定隔火間的排煙系統。
如符合以下3 項條件,除採用機械式排煙系統外,亦可選擇使用靜態式排煙系統:
(a) 貯煙庫如每個面積在500 平方米以下,即可按照第五部所載規格把固定或自動操作的
煙屏安裝在天花下面。
(b) 貯煙庫與樓宇裝有作散煙出口用途的窗戶、屏板或外露氣窗的外牆之間橫向距離不超
過30 米,而貯煙庫其中一邊須連接外牆。
(c) 作散煙出口用途的窗口、屏板或外露氣窗的總面積不少於該系統有效範圍樓面面積的
2% ;這些出口並最少要有一半由自動裝置.動。

「供水缸」指
盛載指定份量而預留只作救火之用的水的水缸。

「通風╱空氣調節控制系統」指
由煙霧偵測器.動並設有中央手動控制備用設施的自動控制系統;用處是阻止機械推動的氣流進入指定隔火間。

「噴水系統」指
利用乳化、冷卻、燜火程序熄滅或控制涉及易燃液體的火警的系統。

「供水」指
水務監督及消防處處長均接受的水源。


以上資料轉載自香港消防處